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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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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受理范围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2、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的通道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33、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3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38、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52、变更消防设计未重新申报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53、变更消防设计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54、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55、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56、未依法提交备案抽查有关资料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57、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58、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59、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周围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60、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61、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62、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
63、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
6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65、未按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66、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6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6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69、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处罚《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70、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71、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供水单位未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72、供水单位未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的处罚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3、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未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4、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75、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76、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7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78、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二、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1、失火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消防责任事故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三、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1、失火案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由森林公安管辖);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消防责任事故案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由森林公安管辖);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